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人大知识
首页>>人大知识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性质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0日

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从中央到基层,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5级,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人民代表大会性质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根本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在国家中处于统治地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国家机关,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最主要途径和形式。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街27号 邮编:161006 电话:0452-2792413
ICP备案号:黑ICP备15003779号 黑公网安备 23020302000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