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齐齐哈尔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热心为居民服务。”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四、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住建、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生产生活等社区服务项目,在办理营业执照以及资金、场地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照顾。”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同时,对相关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