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全国各少数民族应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47)聚居的少数民族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第五章第十八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48)直接选举中如何划分选区?
《选举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还是多名代表属于选区的大小问题.一般而言选区可分为单名选区和复名选区单,单名选区又称单选区、小选区。每一选区只产生一名代表。复名选区,又称多名选区、大选区。是指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代表。根据《选举法》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复名选区制,每一选区产生的代表名额为1-3名。也就是说,在确定了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后,再根据选出的代表名额为1-3名的人口数规模,划分选区的大小。
(49)对选民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50)代表候选人是如何产生的?
《选举法》第八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