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4.1)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要求,即日起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办公室每周会在网站和微信群内推送“人大代表应知应会小知识”,请各位代表利用碎片时间进行学习。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每届任期?
《组织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组织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也就是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每届5年。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权利?
《组织法》第二章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待续)
(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权利?(接续)(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4)关于地方各级人大罢免权的规定?
《组织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和临时会议是如何规定的?
《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6)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和人大会议由谁主持?
《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7)地方各级人大每届第一次会议由谁召集?
《组织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